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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解惑: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强拆”程序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信息发布者:邓桃云
    2019-06-07 09:03:14   转载
    文章转载自: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标题《一文解惑: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强拆”程序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原文发布于:05-31 


    关注导读:依据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即司法强拆程序。然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工作却没有590号令这样专门的系统的全国性法律规范可依据。那么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工作是走行政强拆程序还是司法强拆程序,具体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这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明确两点,一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如今一些地方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作出,村委会、拆迁办、乡镇政府等都不是法律赋权的主体;二是行政机关无权强制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工作适用司法强拆程序而非行政强拆程序。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的土地被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被征收人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第二,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第三,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包含的内容繁多,在明律师为您一一分析:
    1.第一项“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顾名思义是指必须存在由省级以上政府作出的合法有效的征地批文。
    2.第二项“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那么征收部门具体应当依照什么样的法定程序去实施征地行为呢?在明律师为您简要梳理如下:


    (1)发布拟征地公告和征地告知书;(2)进行拟征地的调查登记、确认;(3)听取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4)形成“一书四方案”并组卷报批;(5)获取征地批文后进行征收土地公告;(6)正式的征地补偿登记;(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8)组织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征地补偿费用按时足额到位;(9)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被征收人如果想了解更为详尽细致的法定征收程序,欢迎阅读微信公众号“在明征地拆迁律师”的其他文章,这里就不再赘述。


    3.第三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这项规定一方面是在保障被征收人在交出土地时已经收到合理的安置补偿,没有因为交出土地而降低其基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是在维护正常的征收补偿秩序,避免因个别阻挠征地工作的被征收人阻碍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的顺利进行。


    4.第四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该项所依据的《执行解释》已被废止。与之相对应的内容出现在201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项援引的上述规定,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性、被执行人的明确性、法院管辖等方面作了限定,同时还提醒了被征收人,行政机关是否给了被征收人自行履行的合理期限和法定的行使救济权利的期限。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征收补偿决定一样,并不是一经作出就能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得经过一个期间。这个期间就是被征收人行使救济权利的法定期限,即被征收人可以自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既不寻求法律救济又不交出土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可以在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房屋、土地就会面临被强拆强征的可能。

    最后,在明律师提示大家,《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则文书,被征收人如果收到这则文书就说明情势已经非常紧迫了。土地一旦交出,房地一体的房屋也随之面临着被拆除。更重要的是,征收部门可以依据《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旦遭遇司法强拆,依法维权的机会就会大大缩限,提升补偿安置更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目标。
    因此,高度重视拆迁工作,及时察觉相关信息,积极主动调查维权,是广大被征收人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被征收人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遇到认定事实不清晰、法律适用不准确的情况,一定要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意见,以获得拆迁问题的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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